如何实施降低船舶大气污物排放的要求
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减少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持续改善沿海和内河港口城市空气质量。
一、适用对象: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
二、排放控制区范围:指排放控制区包括沿海控制区和内河控制区。
三、控制要求:
(一)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三)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要求。
(四)其他船舶可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船舶应严格执行其他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相关资讯
同类文章排行
- 全国首创!船用蓄电池海运指南落地
- 从绿色甲醇到船用蓄电池:航运能源转型的多维支撑
- 船用蓄电池与电动船舶:驶向零碳未来的双重驱动力
- 海上传来的声音|船用对讲机的隐患、规范与新趋势
- 海上通信保障:从岸基电台到VHF电话的协同力量
- 海事对讲机:智慧港口高效作业的通信保障专家,船舶消防员防爆对讲机
- 全球海员幸福感急剧下降
- 海盗再次兴风作浪
- 英国油轮起火
- 马士基两艘集装箱船?红海遇袭
最新资讯文章
您的浏览历史





粤公网安备 44011202001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