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双向GMDSS VHF无线电话电池配备要求
SOLASCIII/R6.2.1.1要求:每艘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至少配备3台双向VHF无线电话设备。
关于《救生艇筏便携式双向VHF无线电话设备性能标准》有两个,对于2005.7.1以前供船使用的双向VHF,应满足IMO A.809(19)号决议通过的标准;对于2005.7.1以后供应在船上使用的双向VHF,应满足MSC.149(77)号决议通过的标准。
对电池要求如下:
电源应包括在设备中,使用者可以替换。此外,可以使用外部电源来操作设备。
拟使用不可替换电源的设备,应配备原电池。便携式双向无线电话设备应配备一不可替换的封条以表明其未被使用。
如果是作为可替换的电池,则应具备所定义的颜色或标记(用醒目的黄色或橙色色条标示)。
不准备在遇险情况使用的电池具备的颜色或标记,应保证不会与用于遇险情况的电池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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