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减少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持续改善沿海和内河港口城市空气质量。
一、适用对象: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
二、排放控制区范围:指排放控制区包括沿海控制区和内河控制区。
三、控制要求:
(一)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三)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要求。
(四)其他船舶可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船舶应严格执行其他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