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5日1040时,宁波北仑海事处执法人员对杨公山砂石码头的A轮(345GT,184KW)检查时发现:当日0816时至1044时左右,该轮配备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一直处于关闭状态,该设备该时间段的负责人是船长戚某。该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事项:对A轮船长戚某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圆(600.00)整的行政处罚,并扣除船员违法记分2分。
那么问题来啦!!!为什么关闭船舶AIS识别系统会受到处罚呢?你知道不按规定配备、使用AIS怎么处罚吗?今天小编就带你来聊一聊AIS那些事。
一、船舶AIS配备要求(国内航行海船为例)
(1)所有船长5m至20m的客船、200至500总吨的货船、20m以上500总吨以下参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和港作拖船应配备一台A级或B级AIS设备。
(2)所有船长20m以上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配备一台A级AIS设备;另外,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2016年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船舶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升级AIS设备,完成AIS静态信息固化,客船、危险品船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其他船舶应于7月31日前完成。自2016年5月1日起对所有客船和危险品船、8月1日起对所有要求配备AIS的船舶进行AIS设备检查,对未进行AIS静态信息固化升级、静态信息不准确、随意关机等情况的船舶进行处罚。
二、设备使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