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6 月 13 日 2032 时许,重庆XX公司所属“H”轮(客滚船,船籍港重庆,总长 109.8 米,船宽22.2 米,总吨5291,主机功率 1235kw,在船船员 14 人,司乘人员57 人,载运载货汽车 40 辆,本航次忠县至茅坪)下行至杉木溪附近水域(长江上游航道里程 58.6km 处)时与韩某个体所有的港内作业船舶“S”轮(供应船,宜昌籍,船长 21.8 米,宽4.4 米,总吨53,主机功率 32.4kw,实际在船 2 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S”轮倾覆,2 人落水,其中 1 人失踪、1 人被救起,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经对“H”轮和“S”轮现场勘验,认定碰撞部位为“H”轮船艏跳板横向第三排肋骨与右舷纵向第一列肋骨交叉附近区域,与“S”轮驾驶室顶棚右后区域。 本次碰撞事故造成 1 名船员失踪、“S”轮沉没(船舶经打捞出水)、直接经济损失 49.8 万元。 (一)直接原因 1.“H”轮未保持正规了望。事发前,当班船长未对前方水域保持充分了望,也未有效使用雷达等助航设备对当时环境和情况保持观察,特别是在碰撞前约 1 分钟,当班船长通过高频与码头联系卸货等事宜,疏忽了望,未能及时发现船舶正前方的“S”轮。 2.“H”轮驾驶值班船员不足。该轮船长于2019 时安排本应值班的舵工到甲板准备卸车事宜,至碰撞事故发生时,驾驶室内仅有船长 1 人值班,无其他人员协助了望,在此阶段,船长需同时兼顾船舶操作及联系码头,未对其周围情况进行充分了望和及时采取应急避险操作。 3.“S”轮未按规定显示号灯且疏忽了望。事发时为夜间,该轮正处于航行状态,但该船未按规定显示灯光信号,客观上造成了尾随船“H”轮不易及早发现该轮。同时,当班驾驶员在明知本船没有显示灯光信号、没有安装AIS 的情况下,航行过程中,没有充分运用视觉、高频等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了望,未能及时发现尾随的“H”轮。 (二)间接原因 1.重庆 XX 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公司作为“H”轮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H”轮船长岗前培训教育不到位,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的宣贯执行不到位,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不到位,日常检查督导不到位,视频监控制度落实不到位。 2.“S”轮冒险航行。根据现场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该类供应船夜间禁止航行作业,该轮在明知此项要求的情况下冒险航行,为了逃避海事监管而故意关闭了灯光信号,且在横越、航行过程中,没有主动通过 VHF 等手段通报本船动态。 根据上述事故原因,综合事故因果关系和两船过错行为程度,本次事故属于双方责任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