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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行与作业中的环境保护注意措施

2026年07月06日16:43 

船舶航行与作业中的环境保护注意措施,船舶航行、停泊及作业过程中,会产生污水、垃圾、废气、噪声等污染物,若处置不当会破坏内河与海洋生态环境。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及MARPOL国际公约的规范下,船舶环保合规已是航运经营的基本底线。


一、船舶污水合规处置,严控水域污染

船舶污染水体的核心来源为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洗舱污水和压载水,所有污水处置必须严格遵守《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严禁直排、超标排放。

含油污水需经合规油水分离器处理,出水含油量稳定低于15ppm,设备报警、联锁保护功能需完好有效。依据GB 3552-2018标准,内河船舶**全程禁止排放任何含油污水**,需全部收集交由岸上接收设施处置;沿海海域仅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可在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外远海合规排放,同时满足瞬间排油率、总排油量、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三项硬性条件,其余沿海船舶、小型油船含油污水均需岸基接收,严禁近海排放。所有污水处置、排放需完整留存台账记录,积存污油统一交由港口合规单位回收,禁止私自倾倒、稀释处理。

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全程禁止直排,需收集储存或经设备处理后储存,靠港统一由岸上设施接收处置。海船生活污水管控按海域划分: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海域严禁直排,需处理达标或储存;3–12海里海域需粉碎消毒、且船舶航速不低于4节方可合规排放;12海里以外海域,满足航速要求可规范排放。所有处理设备需符合MEPC.227(64)标准,港区、养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水域,**全域禁止生活污水排放**。

国际航行船舶需配备D-2标准压载水处理系统,规范开展置换与消杀作业,杜绝未经处理的压载水排放,防止外来生物入侵。化工、液货船舶的有毒残液、洗舱污水需密闭储存,靠港后由专业单位回收,不得海上排放。


二、船舶垃圾分类管控,规范固废处置

船舶固废随意丢弃会污染水体、破坏生态,需严格落实分类储存、分类处置要求。船舶应配置带盖、防渗、防溢的专用垃圾桶,分区存放可回收垃圾、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作业废料,禁止混放、露天堆放。

船舶全程严禁向水域丢弃塑料、废弃渔具、电子垃圾、焚烧炉灰等污染物。餐厨食品废弃物管控分级执行:3海里内海域禁止排放,3–12海里海域需粉碎至25毫米以下方可排放,12海里外海域可正常排放。餐厨垃圾需单独密封储存、定期防腐,靠港统一交接处理;油漆废渣、废油布、废旧配件等有害固废专项封存、登记台账,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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